行快速处理机制。对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秩序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快先行抢修、立即处理;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先指定维修单位施工、后立会限期解决问题的办法处理,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第七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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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确定业主身份;(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草案;(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其它所需的工作。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行政辖区内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缴交给街道办事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运作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以及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组成(经协商同意,也可适当选聘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