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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及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四、各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员等)必须具备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五、各工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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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安全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七、各工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八、各工区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地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九、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指挥部安全质量管理部备案。
十一、各工区应当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施工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二、各工区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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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佩戴、使用。
十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单位有关负责人处理。
十四、各工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区应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十五、各工区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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