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鉴定结论。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需附录资料的内容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3、合同书、补充协议;4、鉴定调查笔录;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6、其他有关资料。七、出庭
f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八、其它相关问题1、鉴定人的回避。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人应当回避:(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4、如何确认当事人出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5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汪据,但当事人认为出证据对自己不利,迟迟不予提供,或在鉴定初步结论出来后才拿出征据的,如何处理?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提供证据资料厂又无任何书面文件申请延长提供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责任自负。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供,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后才提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