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施工图纸、竣工资料或其他经当事人双方共同质证过的有效资料,客观独立地对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在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人民法院可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造价鉴定结果不仅仅是工程类的一个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司法审判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和结算审核,从技术角度上讲基本一致。但工作性质上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的严肃性是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的根本原因。较之一般工程造价工作,司法鉴定更突显了“合法”的特性。也就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应标准、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果的出具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
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f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