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确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须有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污染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而不论排污者主观是否故意或过失与否。这就是说即使排污者在正常情况下的“合法排污”,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结果,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污染
f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违法排污,或超标排污。4、纠纷因素的隐蔽性和纠纷事实的延续性。这是因污染损害的
潜在性和长期性决定的。如前所述,环境污染致害行为是现污染环境,然后被污染的环境再危害有关环境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加上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局限性,所以环境污染行为所致的损害往往需持续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又因企业排污致害行为是连续不断的,故此环境污染纠纷一经发生,往往难于一次了结。
(二)环境污染治理显现的态势纵观前期的环境污染纠纷,大体上是呈现以下态势:一是纠纷隐
患越来越多,众多的集体、个体企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不懂科学管理,不讲法律约束,土法上马小化工、小冶炼、小采矿、小造纸、小制革等“五小企业”,二是污染纠纷逐渐趋向社会化、普遍化、民间化。三是污染源集中地区受污染的环境呈全方位发展的状态。污染调处难上加难。四是受污染损害的多为群体状。因为我国人口密度大,在一定环境中享用同一环境权益的多,一旦环境受到污染,则相关环境权益人都同时受到损害。
三、妥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对策和建议根据环境污染纠纷的上述特点和发展态势,如不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则不仅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目前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方法上与实际需要存在严重的不相适应:①地方政府在领导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忽视了与经济发展目前出现的环境问题与其引发的环境污染纠纷,对这类纠纷
f防范和治理缺乏有力的指导和协调。②环保部门在污染纠纷的防治上缺乏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力量薄弱,手段单一。③部分市场主体缺乏环保法制观念,往往只管经济效益,不管环境效益。其他受污染损害者则一有索赔机会就狮子大开口,人为的扩大纠纷事实。第四,部分基层单位和群众组织缺少环保基本知识,不了解环境污染纠纷的特点和基本规律,不能正确的解决纠纷。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防治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机制。
1、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政策法律原则,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