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f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党
f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