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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可以看出,各朝代监察制度的体制虽各有变化,但都实行了独立、垂直的管理体制,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我国现行的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央设立国家监察部,接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地方政府依法设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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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制的统一,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但对这样一种体制,质疑一直较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监察独立性。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很可能为各级地方政府过多干涉辖内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职能提供机会,侵蚀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独立性的丧失,必然影响监察机关的威信,有损其权威性。因此,不少学者提出我们可以像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一样,通过对专门从事权力监督的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来加强其独立性。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来进行,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也必须得到更多的重视。2005年9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对派出机构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更初步体现了中央今后的改革意向。但是,通过对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分析,我们发现,如果是在监者自监式的独立监察制度之下,那么监察的效果同样会差强人意。2007年6月12日,《南风窗》杂志报道湖北监利县委书记怒斥县纪委腐败。“一县纪委机关就有干部职工40人,一年里总开支竟然达310万元,人平近8万元,其中用于招待的费用近百万元。”纪委如此,作为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事实上受纪委领导的监察机关我们也能想见会是怎么样。事实已经敲响警钟。在接受双重领导的体制下我们的监督机关都竟然如此,那么在垂直领导下,没有了县委书记的怒斥,谁又来监督我们的监察机关。历史已经证明,我们不能再回到监者自监的体制下去。所以,虽然加强独立是我们改革的方向,但是,这种独立一定是要建立在具有外部监督与保证的条件之下,不如此,历史必重演。
3、依法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切实发挥其监察职能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官僚制度中处于一种异常独特的地位。它通过监察百官和向皇帝谏诤朝政得失来行使职权,因此是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这样一来,监察功能的发挥除依赖监察系统的自身完善和人尽其用外,还受到皇帝的制约。在封建官僚系统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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