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8日前出生的;出生日期确认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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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村村民。凡户籍在本村的,都是本村村民。③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④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选民登记。⑤其他特殊情况及处理要严格依照《选举规程》第二章第一节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以下两种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②因各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认定)。3、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第二号)。公布选民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20日前进行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三)制定资格条件确定选举方式(年12月1日至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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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组拟定了原则性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竞选人任职资格条件。具体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任职资格条件: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②热心为群众办事,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③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技术。④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⑤带头致富能力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人:①正在服刑的。②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③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④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⑤违反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3年的。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⑦信奉邪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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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等干扰农村正常工作的。⑨拉帮结派干扰选举、拉票贿选的。⑩政治素质和道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