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第三章招聘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第九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第十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第十一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要求设置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如下规定设置: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二年龄:30周岁以下三专业: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职务任免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三转任、挂职锻炼的四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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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职级和薪级。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入职薪级。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