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的确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对个别岗位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无法选择合适人选的,可以在下一级特别优秀的、即将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低职高聘。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一般13年可在聘期内设置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单位在具体设置岗位聘期时可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一致,或短
f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因业务技术水平或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能胜任的,应变更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关于岗位责、权、利的内容。岗位变更时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待聘、低聘、解聘,或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第三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聘任后,于签定合同的次月起,在聘期内享受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及所聘任职务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第十四条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负责人或职员,可执行其现任岗位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第四章聘后管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管理,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的依据。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期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后,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和评审,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是否立即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应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单
f位自主决定。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有权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调整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或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要求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因晋升、降职、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变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按新任职岗位重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若变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应聘了职员职务的,可保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第二十条有专业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