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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与被测物质的量有关。
紫外可见分光检测器、荧光检测器、电化学检测器和示差折光检测器的响应值与被测物质的量在一定范围内呈线性关系,
但蒸发光散射检测器的响应值与被测物质的量通常呈指数关系,一般需经对数转换。不同的检测器,对流动相的要求不同。紫外可见分光检测器所用流动相应符合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通则0401)项下对溶剂的要求;采用低波长检测时,还应考虑有机溶剂的截止使用波长,并选用色谱级有机溶剂。蒸发光散射检测器和质谱检测器不得使用含不挥发性盐的流动相。
f通则0512高效液相色谱法
(3)流动相
(2016年3月26日

药典四部60页
310
反相色谱系统的流动相常用甲醇-水系统和乙腈-水系统,用紫外末端波长检测时,宜选用乙腈水系统,流动相中应尽可能不用缓冲盐,如需用时,应尽可能使用低浓度缓冲盐。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色谱柱时,流动相中有机溶剂一般不低于5,否则导致柱效下降、色谱系统不稳定。
正相色谱系统的流动相:常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机溶剂,如二氯甲烷和正己烷等。
品种正文项下规定的条件除填充剂种类、流动相组分、检测器类型不得改变外,其余如色谱柱内径与长度、填充剂粒径、流动相流速、流动相组分比例、柱温、进样量、检测器灵敏度等,均可适当改变,以达到系统适应性试验的要求。调整流动相组分比例时,当小比例组分的百分比例X小于等于33时,允许改变范围为07X~13X;当X大于33时,允许改变范围为X10~X10。若需使用小粒径(约2μm)填充剂,输液泵的性能、进样体积、检测池体积和系统的死体积等必须与之匹配;如有必要,色谱条件也应作适当的调整。当对其测定结果产生争议时,应以品种项下规定的色谱条件的测定结果为准。当必须使用特定牌号的色谱柱方能满足分离要求时,可在该品种正文项下注明。
f通则0512高效液相色谱法
2系统适用性试验
(2016年3月26日

药典四部60页
410
色谱系统的适用性试验:通常包括理论板数、分离度、灵敏度、拖尾因子和重复性等五个参数。
色谱系统的适用性试验定义:按各品种正文项下要求对色谱系统进行适用性试验即用规定的对照品溶液或系统适用性试验溶液在规定的色谱系统进行试验,必要时,可对色谱系统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要求。
(1)色谱柱的理论板数(
)用于评价色谱柱的分离效能。由于不同物质在同一色谱柱上的色谱行为不同,采用理论板数作为衡量柱效能的指标时,应指明测定物质,一般为待测物质或内标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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