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井下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设备设施的破坏,而且严重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近年来,各主要产煤地区及煤矿企业在防灭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全国来看,煤矿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推进煤矿防灭火工作,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数量,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灭火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煤矿内因火灾、外因火灾防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查明灾害情况、确定防范重点,配备专业人员、落实治理资金,改进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水平。二、及时鉴定矿井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三、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四、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或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新投产矿井,必须设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f五、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结合实际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保证防灭火系统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六、生产矿井开采过程中要减少或不留煤柱,不丢或少丢浮煤,努力提高回采率;要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速度和回采期限;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加强地面巡查,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七、自然发火严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