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跟踪检查。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章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法律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
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f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