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三、同业竞争等独立性问题处理规则落定,券商先行赔付机制建
立
1、2016年1月1日,IPO新政正式实施,众多市场关注问题落定;
2、《首发办法》删除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独立性问题的法定要求;
3、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独立性要求改为披露应达到的事项,并明确应达到的标准;
4、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1IPO首发办法等新政正式实施2015年12月30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一并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删除独立性的法定要求,改为应披露达到的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2)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3)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
f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1)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