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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公司对干部进行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力资源部应于处理决定下发当月提出缴费基数调整申请,经人力主管审核,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将该干部缴费基数调整执行至降职、免职后同岗位缴费级别。第二十一条因干部职位变动(升职、降职或免职)造成的社保及公积金基数变动,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立即调整的,可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报总经理备案。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公司缴费基数时,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公司调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能立即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人力资源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人力资源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其它单位代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负责与代缴纳单位核实参保状况及缴费基数,提报人力主管、总经理批示后,执行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部分并将全部应缴费用转出至代缴单位。第二十四条公司引进人才保险关系未能转入,由员工本人自行缴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报人力主管、总经理批示后,执行公司统一缴费标准,由本人执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公积金缴费单据至公司按比例报销。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
f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人力主管审核,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及
f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统一调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表
公积金上限、下限根据当地规定调整。社保上限为6000元。工程师下限为2500元。技工上限
与下限均为无锡最低标准。
分隔分隔
f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论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
f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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