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北辰教师公寓供暖供暖收费办法20112012年度北辰教师公寓供暖收费办法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供热收费计量暂行办法》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北辰校区家属住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用暖、停暖均须签订协议。业主或商户无论申请用暖、停暖均须于2011年10月20日前到北辰教师公寓管理中心签订用暖或停暖协议,既未签订用暖协议又未签订停暖协议的视为接受供暖并按面积计量交费。二、业主可选择按面积或按流量表计量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交纳采暖费。(一)按面积交费:1住宅:用户热费(销售面积×08)×25元平方米。2用于经营的公建房屋:用户热费(销售面积×08)×36元平方米。其中(销售面积×08)视为供热建筑面积。(二)按计量表流量交费:1用户热费01136元千瓦时×整个采暖期耗热量。2最低收费不低于8元平方米,最高收费不高于25元平方米(按供热建筑面积收取)。3对申请按表计量用户不进行入户测温。三、收费方式:学校对申请用暖业主的采暖费均先行按8元平方米从工资或其它收入中预扣,采暖期结束后按实际应交费额补扣余款。
f四、对申请停暖的业主,由供煤单位负责采取停暖措施,因停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停暖业主负责。五、申请停暖业主擅自恢复用暖的,在按面积全额追缴采暖费的同时,将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六、申请停暖业主恢复供暖时,需交纳50元材料费。七、业主对流量表计量准确度有疑义的,可自费向具备检定资质的机构申请检定;需更换表具的,由业主自行出资,在向节能减排办公室提交新表具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新表具。八、对出租房屋的业主,经确认后,将按供热建筑面积36元平方米收取采暖费,并不予测温。九、其它未尽事宜按天津市有关采暖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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