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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f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f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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