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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批准;(二)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或养护计划;(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关设计文件或养护方案已经完成;(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六)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使用国家和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内外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三)使用省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交通规费的项目;(四)使用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五)使用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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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按管理权限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之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施工或养护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三)船闸大修工程中针对保证船闸安全运行的运转件、钢结构、水工结构、机电设备等船闸主要设施的正常损耗、使用损坏和老化进行修复以及对原设计的缺陷进行技术改造等船闸技术状况快速修复工程,具有抢修性质的;(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五)经招标确定的航道养护清障工程、扫床工程、助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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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志养护、附属设施养护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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