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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研究
作者:金卓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
摘要农村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较之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其独特性,后果也具有特殊性,如何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在实践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分析此类赔偿的特点出发,探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关键词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金卓颖,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6201
一、农村建房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
1.房屋建设由房主负责,无承包施工队情形。通常农村建房都是房东叫师傅、小工,建筑材料则采取包清工方式由房东自己购买,工资点平方或点工来结算。深究之,一成本低廉,二此为农村建房通行甚至唯一之选择。
2.房屋构造设计简单。农村房屋多按照房主自己的构想建造,或参照他人,具体的如承重柱之类较为专业部分则依建筑工匠之意。建造时多没有详细的施工图纸,房主也很少仔细考虑周边的环境与在建房屋安全的关系。
3.造房约定仅凭信用。房主和师傅、小工都少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双方都凭口头约定。
4.工匠技术水平有限。工匠通过“师傅带徒弟”这种方式培养出来,大多是夫妻亲朋,有些年纪较大,农闲时干小工赚点钱,这部分人文化程度低、无专业技术可言。
5.安全设施极不完善。正规的建筑工地都要求建筑工人带安全帽进入工地、搭建脚手架应使用钢管,外围用网等各项规定。但农村建房的安保差了很多,脚手架多是由毛竹搭建的、围网则基本没有。
6.事故致伤致残率高。事故多发生于抛接建筑材料、从脚手架上摔落等过程中。此类事件大都导致受害人死亡、严重伤残,给受害人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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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困难重重。纠纷发生在农村,纠纷各方都是农民,经济能力较差,难以负担高额的赔偿费。且农村房屋没有房产证,加之此种有纠纷的房子,处置变现难度大。
二、该类纠纷产生的原因
1.法制意识淡薄。双方的约定凭的是双方间朴素的信任,很少有书面依据,若起了纠纷,便会使事情难以查清。
2.安全意识淡薄。无论是房东、还是师傅、小工,都未经专业建筑技术培训,更遑论建筑业从业资格证书。在造房过程中,按经验而为,对安全隐患或是未能发现、或是视而不见轻信能够避免。
3.忽略设计环节。除却极少的富裕者所建的别墅外,农村建房一般由房东依照主观意愿、再结合他人的房屋样式来决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