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责任(故意推定原则),不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消费者只需承担说明损害的发生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某项服务的因果关系的责任。案例中虽然公司无过错,但作为营业员在销售像化妆品这类容易引起特殊顾客反应的商品时,应该主动征询情况,并将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禁忌范围及特异性体质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明确告知顾客,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投诉。
第二个案例,是商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顾客换货或退货。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大大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欺诈行为所确定的双倍赔偿原则,体现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惩罚的严厉性,但正是由于10倍赔偿的惩罚较为严格,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食品安全法》为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规定了一个主观要件“明知”,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的情形下,消费者才有权要求销售者进行10倍赔偿。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过错呢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是否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规范销售者在进货环节的查验行为,督促销售者履行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采购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在进货时,对于食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运输、仓储环节负有查验义务,当出现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时,销售者不得进货,已进货的不得进入销售。在纠纷发生后,销售者为表明自己并不知晓其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首先必须向法院提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作的进货查验记录,证明已经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二是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如果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并同时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在销售环节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则可以推定销售者已经尽到谨慎义务,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