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平衡论的基本内涵。答:“平衡论”至今尚属理论萌芽时期,其自身亦需一个不断的自我反思和建构过程才能渐臻完善的理论体系。我们在思考和构建“平衡论”体系时日益感受到,“平衡论”的提出对我们进行行政法学研究而言更具深远的方法论意义。2、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答: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3、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答:一、即时生效。二、受领生效。三、公告生效。四、附条件生效。4、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答:(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保障基本人权原则。(4)效率原则。
5、简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答: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一法定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单方性。其效力的发生通常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3)、不可处分性。没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能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4)、与职责的统一性。6、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区别。答:一、是否享有行政职权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经委托后,自身仍不享有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仅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而已。二、行事的名义不同
f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不可以自己名义行事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而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
使。三、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自己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
担。
注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而受委
托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是行政主体。四、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
受委托的组织:不强求必须法定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
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不得享有行政法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