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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择优签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水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三条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颁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公司施工及设备、设施的加工制造、安装大修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第五条公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招标均自行开展,并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司一般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第六条公司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f第七条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制造、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的;(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每一标段的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3个以上。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第十一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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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了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设备、材料招标应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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