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关经济社会行政管理权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科研、教学、制药等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及相关产品保种、引种、繁育、供应、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的生产、饲料生产、垫料生产及笼器具生产。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单位,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四条昆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管
f理部门)是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昆明市科技局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承担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行政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昆明市卫生、教育、农业、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技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生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的协调与管理;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三)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四)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条件设施符合国家对不同等
f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要求,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检测技能或配套措施;
(五)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合法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
(六)实验动物的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