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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XX市物业管理办法》、《XX小区管理规约》、《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XX小区业主大会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条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条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经费的筹集、使用与管理第五条根据《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一)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二)物业企业和其它管理人捐赠;(三)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四)业主自愿捐赠。第六条根据《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工资和津贴待遇,将来小区发展起来,我们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管理,收益部分将用于以下支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业主大会会务费;(二)业主委员会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费用;(三)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日常办公费用;(四)业主委员会及外聘相关人员工资和津贴。(五)升级补充小区绿化建设的费用。(六)增设小区安全防控系统的费用。(七)涉及业主整体利益的法律诉讼的费用。(八)公共部位公益设施的添置维修改造的费用。(九)在满足以上正常支出之后,剩余部分将用于冲抵金顶阳光小区内全体业主的物业费。(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外聘人员实施有偿服务试行办法:(1)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外聘人员按日计工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京石办发200830号《石景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中社区工作者的标准执行。(2)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外聘人员均须自负纳税责任。(3)业主委员会主任有聘请和解聘外聘人员的权力。第七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季度最后月份30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八条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九条在财务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印章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