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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项目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渝都监狱整体迁建项目、各施工队及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2、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施工队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设备。3、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严格落实“三线五线,两级保护”制度。(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
f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4)、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
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施工队在对临时用电设施执行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7、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好巡视检查记录和检修问题处理记录,并于每月23日前交与项目安全办公室备案(违者罚款500元次),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8、施工队所属临时用电设备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将按项目有关处理措施进行罚款。
9、施工队临时用电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及时通知电工负责人停电,并由相关负责单位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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