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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联系密切。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个等级。所以认为立法机关也对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三个等级,同时建议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采取个案认定方式,即民事诉讼能力的鉴定结论只针对本案,鉴定要点只涉及当前的诉讼,其他民事活动不能参照或推定使用。因此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法明确限制民事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疾病状态是否影响具体诉讼活动需要由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认定。对于经过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认定其精神疾病状态不影响具体诉讼活动的精神病人,法官应尊重他们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或解除方面以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意思自治。
2、对监护人可以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权予以明确
比如,通过直接立法表明,在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配偶的监护资格自行消灭,其他顺位的监护人自动取得法定代理权。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节约了审判资源(即审判时间),因为在一般情况之下,法院在变更精
f神病人的监护人时诉讼程序会暂时中止。总的来讲,精神病人的配偶是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的,因此可对其在离婚诉讼中的监护资格是可以自行消灭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
3对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离婚诉讼设置特别程序
(1)、精神病人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由于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配偶,配偶不可能为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自身更不可能主动开启指定代理人制度。精神病人只能依靠其他顺序的准监护人为其提起离婚诉讼。前已述及,其他顺序的监护人欲取得法定代理权,只能事先向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待法院作出变更决定后才可基于监护权取得法定代理权,代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2)、精神病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同理,精神病人作为被告,其他顺位的监护人可通过变更监护人取得法定代理权,代精神病人进行答辩,如果其他顺序的监护人怠于行使权利,为了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法院可以依法为其指定代理人。如果精神病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顺位的准监护人,可以指定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在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时应依法裁定离婚诉讼程序暂时中止。
4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从狭义的层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进行辨认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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