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四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二产权未确定的
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f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
第七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
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二能够遮风避雨
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其具体征税范围是
一城市包括城市市区和郊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f四工矿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条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