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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作者:邹海钢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5期
【摘要】我国的市场主体日渐成熟,纳税已成为企业和个人一项必要的支出。本文介绍了纳税筹划的有关概念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并且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
一、纳税筹划的相关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税收代理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以及长期经济战略收益的目的,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从而使税负减轻。我国的市场主体日渐成熟,纳税已成为企业一项必要的成本支出,因此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管理者及个人要考虑的一项重要课题。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个人纳税人的一项必要支出,而且多半是由单位来代扣代缴的,个人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的收入就是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及消费水平,因此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分类征收模式,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11项,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监管,简化纳税流程,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制。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都应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中。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工资发放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一个发奖金的例子:刘先生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奖金),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在3月份发给其7000元奖励金。刘先生可在3月份一次性领取也可分两次在3、4月份分别领取。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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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由于收入减除3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少于3500元月不纳税。而超出部分则分段使用不同税率,收入越高部分,适用税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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