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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及项目实施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概述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
Developme
tMecha
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参与方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入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符合的项目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1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2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3可再生能源;4替代燃料;5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6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7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f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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