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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2年2月16日第九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各位代表:我受监事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请予审
议。2011年是本届律协监事会任期的第二年,在监事会设
立五年以来所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基础上,本届监事会继续秉承“和谐监督”、“监督与建议并举”、“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举”的监督理念,严格依照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较好地完成了过去一年的工作。现向大会报告如下:
一、列席各项工作会议,切实履行监督、建议职能(一)列席各项工作会议依照监事会工作规则,总监事、副总监事列席了2011年全部的七次会长办公会,对会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实体内容进行了监督,并积极为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监事会全体监事或指派部分监事列席了年度内全部的三次理事会,配合理事会贯彻落实好定期会议制度。每次列席均由到会监事代表监事会现场发表监督意见,对理事会议决程序、实体问题和理事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执行相
f关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如,针对部分理事、工作委员会委员多次连续缺席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建议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查明原因,对无故缺席的理事、委员依照规则进行通报等处理;建议理事会完善理事会会议议决程序,建立理事会在各项会议议程进行表决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的制度;在充分肯定2011年委员会优秀主任首次评选表彰活动的同时,建议对怠于履行职责的委员会及主任进行批评,以激励各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等。监事会还根据工作规则,指派监事列席部分重要工作委员会会议,包括省律协维权工作会议、省律协财务工作会议等。通过列席会议,起到了监督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履行职务,促进协会民主商议、集体决策的重要作用,也提升了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及有关委员会议决事项和执行机构秘书处工作的公信力。
通过多次监督实践,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均得到理事会的重视和回应:监事会发表意见这一程序被纳入理事会的固定会议议程,进一步保障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监事担任各项理事会投票表决活动的监票人这一做法得以制度化、常态化,成为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的同时,也虚心听取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的改进监事会工作方式的意见和建议。2011年中,王波副会长提出监事会应当改变未经监事会讨论即就理事会会议发
f表监督意见的做法,应现场召开监事会工作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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