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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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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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第九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根据不同管理要求和资金成本,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
第十条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
第四章担保基金、保证额度及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经办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