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90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9日
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13
f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
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具有良
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分为创新型龙头企业认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
第三条
到2015年,培育认定一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
带动性强的创新型企业。通过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推动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投入、创新管理、创新能力、创新产出等方面提高水平,引导创新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培养科技创新团队;推动企业突破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则。
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
第五条
23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f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认定创新型龙头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核实规范,信用良好。(二)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中依靠技术创新发展,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制药企业需通过国家GMP认证。(四)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4项,或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