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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经贸函〔2010〕88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根据《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工〔2010〕30号)的规定,现就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验收内容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规范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二)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还须检查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
f促进作用等情况。二、验收资料(一)广州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计划下达文件;(三)项目责任书;(四)项目申请报告;(五)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六)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对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法定检测);(七)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份或以上);(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分析项目总投资以及市区配套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九)其他相关证实材料(如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十)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汇总表(一)、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汇总表(二);(十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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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验收程序和组织(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整理一套验收资料报送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任务期结束30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提出意见报市经贸委复核。(二)验收材料审核项目验收材料内容审查未获通过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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