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力呢?而且,死刑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不大。在我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出狱后只有不足5的重犯率。假设死刑犯可以重生其重新犯罪的比率也很小。因此死刑的特殊预防效果不大。2、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无益的死刑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具有一定的作用,这也是死刑生存的基础。但是,从某些角度有来说死刑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无益性。贝卡里亚认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
f去研究,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只有根据一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影响这个国家安全的现实可能性,或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体制中引起社一会的动荡,从而影响公共福利。然而事实上,一个人一旦被剥夺自由之后就不可能再对国家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又如何威胁。也正如马克思曾说过:“刑罚应当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利益惩罚一个人来恫吓他人呢?”贝卡里亚也质疑:“人类凭借怎样的权力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也有一定的思考意义。
3、死刑与我们提倡的“人道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刑罚上所谓人道主价要包括三种含义一是保护与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二是禁止把人们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三是禁止使用残酷而不人道及藐视人格的刑罚手段。但是,死刑在一定程度生剥夺了人的最基本权力生命权,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人们人格尊严权的侵犯,而且是永劫不复的侵犯。死刑这种行为,不论是以国家、法律或其他名义实施,其本质都是一种杀人行为,都是一种对人权的侵犯。而且,国家的实行死刑的时候,带有“杀鸡儆猴”的目的,希望通过“惩罚一个人来恫吓他人”,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秩序。这样,一定程度上就把这个人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近来来各国将人权问题提到了政治层面上来,各国对人权问题高度重视,其中生命权被认为是人权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力,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这成为国际人权界的一大共识。我国的人权问题历来是中美外交中美国攻击中国的“热点”问题,其中是中国死刑的存在也是美国的批判对象。死刑是一种剥夺犯罪者生命的一种刑罚,在西方人看来不论是多么逞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都有人权,而且应该得到尊重,死刑显然是最为残酷的,极不人道的一种方式,藐视人权。因而我们应该慎重对待死刑。4、死刑造成的错误具有不可挽回性死刑造成的错误具有不可挽回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将罪不至死的罪犯或无辜者判死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