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是推测性的,房产税税制也是如此。应该承认,1986年设置的房产税在较大程度上还是起到了预期作用。尽管收入不多,但对地方财政毕竟具有拾遗补缺意义,特别是实行分税制之后,地方政府加强小税种征管,房产税收入增长还是相当可观的。然而也必须看到:伴随着产业结构和分配结构以及地方市场格局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化,房产税税制的弊端日渐突出。这些弊端不仅削弱了
f房产税收入筹措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市场运行合理化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对社会公平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作用。从总体上看,现行房产税税制弊端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县城和建制镇指县政府和镇政府所在地。这样,就被排除出征税范围。另一方面,现行房产税税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应该承认:上述规定在20世纪80年代是客观的,当时房地产商品化程度很低,总体经济发展尚需政府通过“减税让利”措施予以刺激,房产税征税范围只宜窄不宜宽,先把房产税设置出来,今后择机再发挥其收入筹措功能。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制度安排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房产税税制规定的征税范围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直接限制了房产税收入的正常增长。其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房产购买主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购房比重逐步上升,2001年已达到90,这些购房者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高收入者购房本质上是财富形态的转换。因此,免除房产税实际上是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更何况转轨时期高收入阶层成员的财富积累一定程度上是非规范运作的结果。如果这些财富以资金形态存在,政府很难直接调节,以房产形式存在,政府调节完全可以有的放矢。二是转轨时期伴随着化的推进,农村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房产规模急剧扩张、质量攀升。摆脱了计划经济的农村,农民有了投资决策权,经营用房规模膨胀很快。因此,房产税收入增长失去了一大块稳定税源。三是我国近年来已经进行了公有住房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原有公房已发生了产权货币化转移或使用权货币化转移,公房性质发生了变化,改革之后的公房已不是房产税税制制定时的公房。特别是现在已明令允许公房上市,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