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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二、关于因果关系1、林的辩护律师称被害人不是死于林投毒,该案存在其他致死因素的可能性,该辩护意见与林森浩自己的供述内容相左。林在庭审中多次承认其投毒量肯定超出了正常人的支持量,意思是说足以致人死亡,以林作为医科专业研究生及从事过相关实验的经历而言其对该有毒试剂作用机理的认识深度要超过辩护律师及其他人对该毒物机理的认识,辩护人称黄洋并非死于林投毒缺
f乏相反证据支持。2、林案辩方申请专业人士出庭,但该专家并没有直接接触过该种有毒物质,而仅仅是通过被害人的身体表征推断“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实际上,就人的病理反应症状而言在医学界也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林案中所谓的专家也只是拿文献资料及其经验与黄洋的病理资料样本进行对照,并未直接接触被害人实体,因此其意见不能推翻司法鉴定结果。3、无论是毒物作用的试验结果还是医学上的诊断都属于概率性的认识。毒物的致死剂量源于统计分析,其实际结果之于个别样本而言可能会存在差异。医学诊断以及生物化学分析等方法尚不足以排除所有可能,也仅仅是建立在概率分析的基础之上,并非绝对的真理。司法审判更是如此,刑事侦查并不能绝对化到排除任何其他可能的程度,因为世界上就没有绝对的事物,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永无完结,要求司法审判绝对排除其他任何可能并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应当看到,林森浩采用了足以致黄洋死亡的危险方法对其实施了加害的行为,最终产生了死亡的结果,在我们没有其他证据足以否定这种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林森浩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林应当对黄洋死亡的结果负责。三、程序上的瑕疵问题
f1、程序公正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个别证据提取或验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审判的结果,要看该证据在整个证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要看该证据瑕疵的属性。比如林案辩护人提出了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组成方式不符合规范的问题,应当看到这种人员组合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授权所致,排除了为故意影响鉴定结果而故意违法的情形,不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2、关于毒物质谱图的问题,并不能影响对林森浩投毒行为的事实认定。林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基本事实清楚,其行为足以致人死亡。黄死亡的结果并不违背林的主观意志,林森浩的辩护人主张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或间接故意杀人并不符合事实。黄洋的死亡或许还有其他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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