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分析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已经尘埃落定。通过已经公开披露的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庭审笔录及相关说明等,我们试着运营诉讼技术分析的方法对该案审判结果进行分析论证。该案案情并不复杂。由于作案者林森浩到案后坦白交待了作案经过,其口供与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医疗诊断等证据分析及司法鉴定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在作案主体、作案时间、空间、方法手段、对象主体、受侵害事实等基本事实方面没有争议,争议主要在作案的动机和因果关系方面,林森浩只承认自己是开玩笑,没有杀人目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害人黄洋并非因林投毒致死,林森浩投毒量也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由此可见,被告的辩解主要在作案动机方面,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集中在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和因果关系方面,即偏重于对林的定罪量刑方面。然而,这些辩护意见的前提是林对黄洋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后果,至于是否基于玩笑的动机,是否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并不影响对林实施投毒行为事实的认定。一些文章在林已经坦白交待作案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质疑没有录像反映林偷盗有毒试剂的过程,试图通过比对证人证言的差异来质疑林投毒的事实,这些都反映了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的前提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诚然,刑事辩护策略中的“纠错”机制可以减少错案或者失
f误的发生,但是刑事审判策略中的“容错”机制同样有助于我们避免羁绊于某些非关键证据上的瑕疵而无所作为,避免整个司法证明体系因个别枝节问题而陷于全线崩溃。有道是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是谬误,我们在此问题上不能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逻辑错误。司法审判的证明过程是个事件回溯的过程,我们所提取的相关证据不过是既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载体,是相关案件事实的某些碎片化信息的载体。信息的不完整性决定了我们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结果永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结果永远是概率性的,而不是唯一的。一、林森浩作案动机分析1、方法手段的选择:
首先,林森浩将其作案行为解释为开玩笑,该辩解是否成立?玩笑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多为善意的戏虐,局限于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手段、方法及结果可为人们容忍和接受。如果某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的健康或生命造成威胁,则不应当将其归类于玩笑的范畴。其次,玩笑不带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之目的,玩笑者并不追求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