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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第六章基层组织第十六条学生会各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都东软学院学生会章程》、,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制定其选举办法。第十七条各系学生会主席选举产生,均成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第七章辞职与补选第十八条主席团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由学生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九条主席团成员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参加学生会工作且未说明理由,经学生会委员会同意的,应视为自动辞职。第二十条主席团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学生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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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依照本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组织补选。第八章监督第二十一条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结果产生次日内,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一周。第二十二条在公示期内,学生会全体会员、干事或干部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会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应当调查核实。并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的三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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