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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不安抗辩权
篇一:借款合同不安抗辩篇一:不安抗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中南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论文题目不安抗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课程名称指导老师年级专业层次学生姓名学号100311019不安抗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对各个行业进行了大量投资。由于个人的资产有限,这时候银行的融资借贷业务便大量兴起,并一发不可收拾。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平等”,即借款人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资产状况,可能会使家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或多或少地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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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到借款人有不能清偿到期贷款、丧失偿还能力或者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这就导致了银行出现了有债收不回的“死债”现象。这个时候,银行应该怎样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死债”现象呢?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和解决办法,可以有效防止或者减少银行不良贷款。因此,弄清楚不安抗辩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显得很有必要。本文先从我国合同法上有关不安抗辩制度的规定入手,进而阐述银行如何利用这种制度进行信贷风险管理。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银行信贷业务不安抗辩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运用
一、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该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是商品交换最主要的方式,信用关系已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关键,该信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合同制度。由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债务在履行期限上不一致实属常态,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预见到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可能危及到自身债权实现的情况下,还必须先为给付,当事人的利益将失去平衡,这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和信用原则,现代发达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该制度。我国新《合同法》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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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在我国的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也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我国新《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更对不安抗辩权做出了明确、完善的规定。第68条的规定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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