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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的比较
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税前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
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就已经成为引起最大争议的课题,争论主要围绕着所得税的分摊问题。有关会计人士提出,为了更好地反映各项收益,所得税能否象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如果能够进行分配,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进行这一分配?
在美国,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94年发布的第23号公告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期内和跨期分配的权威性会计公告。1954年美国开始关于所得税分配的持久争论,终于在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发布了第11号意见书。此后,由于许多批评家对第11号意见书提出评论,他们认为,运用这种方法,在理解和应用上都十分困难,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从面貌一新实践中发生很大分歧。所以,198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重新考虑所得税会计。1986年,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几经修改,最终于1991年10月完成了109号公告。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9年7月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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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1989年1月,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33),经过不断研究并修订,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12所得税》,新发布的准则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1994年10月再次发布的《所得税征收意见稿》(E49)基本一致。
在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差异。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995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
在起草具体准则过程中,有关学者和专家研究、比较了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及地区对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我国已经发布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