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比选人应当将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第十三条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
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一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f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第十四条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
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第十五条选: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二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
f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
次失败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十七条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序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