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备。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不可分。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我国早在1950年代,劳动部门就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特殊监管。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总体上看,《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是可行的,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有效的。2005年,全国的特种设备数量大约有300多万台,到2012年,达到了820多万台,其中,电梯保有量达250多万台,居世界第一。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从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但是,当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虽然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仍高出发达国家46倍,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平安生活的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2013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甚至有人称之为“电梯事故周”。事故频发所产生的恐慌情绪不言而喻。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并不能同步增长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更为有效的安全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创新了监管工作模式,加大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可追溯和缺陷召回制度,并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建设平安中国、保障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质量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