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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3乙方按甲方审批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且接受甲方及消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九条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甲方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2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工期相应延长或缩短。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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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工程调试1甲、乙双方约定的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范围一致。2乙方准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
甲方工程师在调试记录上签字。3乙方工程调试周期为个工作日,在调试工作开始前,各相关配合
工种应竣工。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等级
达到国家或消防专业质量检验评定部门的验收标准及合格条件。第十二条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乙方自身的防火、防盗、人身、设备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及相关责任。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工期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竣工日期推迟,乙方除应按甲方要求抢工并承担因抢工费用外,还应承担因此而致甲方的一切损失,但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以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非乙方原因及其它工种配合不当造成工期延误;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形式条件;5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提前:无。第十四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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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处理好已经完成的工程并组织人员安全撤出施工现场。
2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罢工和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则可相应免除合同相对方全部或部分合同所列义务,但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10日内书面告知相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证明的文件。第十五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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