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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商务支出行为,杜绝各种虚假支出,特对商务费进行如下规定。第二条支出的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一切商务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券、重要礼品、购物凭证、有价证券、金银及饰品等。第三条支出金额每个项目商务费用支出总和应控制在项目额的
510以内。第四条费用申请使用人即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有合理理由申请商务费用,费用申请由A、B角共同完成。第五条凡准备支付的商务费用,应由申请人填写《商务费申请单》同时填写借据,经主管副总签字批准(金额超过3000元者,须同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六条支出时限商务费应及时支付,应在借支12小时内送出。约定时间未支出者必须在24小时内归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还者,须经财务部经理与本部门主管副总同时同意延期归还方可有效,并约定延期归还的期间,并在约定归还期间内及时上交财务。再次支付时重新按借支程序进行。对不及时归还者处该次商务费用2罚款。第七条支出方式申请人需提前一天告知财务与风控拟进行的商
务活动,以便安排相关工作。申请人申请商务费用后,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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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派出监督人随同前往监督。费用支出时不得避开监督人。特殊情况下,至少要有能明确表明费用已支的证据及行为。一经发现费用未支、少支等隐瞒行为,除退还本次商务费用外还予以申请人本次商务费用3倍以上罚款,其中A角承担80,B角承担20,监督人失察,罚款1000元。公司直接将责任人开除。私自扣留费用或隐瞒未支出费用据为己有者达到一定金额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商务费用一旦支出,监督人本次任务即告结束。监督人必须到风控中心备案此次商务活动情况。此次商务活动结束后12小时未按规定到风控中心备案者,处以200元次的罚款。第九条商务费用退还后,收到人必须在24小时内如实上交财务。一经发现未及时上交者按第七条之规定执行;未如实上交者按第八条之规定执行。第十条商务费用未达到预期效果者,经公司领导研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索回。决定索回时,申请人必须按要求执行。第十一条凡举报违规责任人者,公司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经查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第十二条此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拒绝签字之人不得申请商务费。
本制度解释权归风险控制中心,公司其他条文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一律以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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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商务费申请单附件2:商务费登记表责任人签名: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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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商务费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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