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并且仅在公共区域、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第十一条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人员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
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
第十二条居室应通风、采光、整洁、安全,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每间居室使用
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只可居住一位产妇。母亲床单位占地不少于5平方米,婴儿床单位占地不少
于2平方米。
每间居室还应具有独立的盥洗卫生间,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设坐便器、毛巾架、梳妆镜、洗漱盆、
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浴垫、换气扇等。
第十三条
每间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
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夜灯、暖水瓶、面盆、污物桶等。床头还需有电话与呼叫器,确保
每床均能与工作人员随时联系。母婴同室和家庭化房间应增加相应设施和物品如24小时冷热水供应、
电视、微波炉(可公用)、电热壶等。
第十四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物桶、洗手池、消毒设备和防蝇设备等。
厨房应配设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等。
f第十五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内部可以设置医务室,但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配有专职医护
人员。医务室应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及急救药箱、吸氧设备和轮椅车。
第十六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更新改造,
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年龄在60周岁以下,文化在高中以上,具有
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设立护理、康复、营养、餐饮、消毒、保洁、感染控制、质量
管理、市场推广等部门。
从事与母婴护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颁发的育婴师证和家政服务师证,并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及考核。康复、营养、餐饮等部门也应
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康复师、营养师、厨师。
第十九条
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明确服务质量管理职能,规
定其余各部门的职责、权限。服务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
经验,有能力对服务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服务部门和服务质量管理部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