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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学生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会选举工作,保障学生会成员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力,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都、东软学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会各级选举应当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会储备干部、主席团助理、主席团成员应按本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学生会储备干部、主席团助理、主席团成员。第三条学生会各级选举当选人数由主席团按实际情况决定第四条学生会全体成员,且未受学院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为保障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顺利开展,学生会选举工作应当在学生会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六条学生会委员会在选举前成立学生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学院、各级学联、学生会有关规定、章程;(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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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依此办法履行职责;(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纠正选举违规现象;(六)设计、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和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表等工作;(七)承办学生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学生会的各级选举,由学生会选举委员会主持。学生会选举委员会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学生会委员会成员在当选的学生会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工作。第八条如选举中出现此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应由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章学生会储备干部第九条学生会全体干事,凡在会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且未受学院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均可报名并经选举委员会核实资格成为学生会储备干部候选人。第十条学生会储备干部由学生会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第四章主席团助理第十一条主席团助理候选人由学生会储备干部提出申请,学生会选举委员会通过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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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主席团助理由学生会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第五章主席团成员第十三条主席团由一名主席、三至五名副主席、一名办公室主任及若干成员构成。第十四条主席团助理未在主席团选举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或任何异议,均视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第十五条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会全体成员和学生会委员会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