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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按标段或分专业实行总承包。第三条初步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基础。初步设计单位应加强专项技术研究,加深地质勘察,深化方案比选,做精做细,保证初步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加强概算审查,合理控制投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和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其他公路项目实行总承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交通运输厅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组织公路建设,促进设计与施工紧密融和。第二章总承包招标投标第五条总承包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七条总承包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范本”)编制。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前期已完成的勘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第八条总承包单位的资格条件:(一)具备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分别具有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业绩、人员、财务能力及信誉;(三)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建设单位、初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第九条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明确投标最高限价,指导投标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竞价投标。第十条总承包投标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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