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否可以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拥有中国国籍(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可以担任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一直以来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过程中都备受关注。那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自然人能否可以担任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呢?
在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主要为“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
f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上述法律法规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在举办(设立)时,外方股东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方股东只能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而这里所说的股东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股东,并不限制间接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因此,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为了规避设立时对中方股东不得为境内自然人的限制性规定,境内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有此限制,那在企业的股权变更过程中,是否也有此限制呢?我们不妨也来看看法律法规是否有此规定,如何规定的。
对于企业的股权变更(仅指变更后均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此限制,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进行解析:第一种情况,原内资企业引进外商投资者;第二种情况,原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境内投资者。
对于第一种情况,原内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外商投资者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商务部颁布了2006年10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