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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1999年4月7日国家经贸委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行为提高技术改造投资效益加强投资管理促进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由国务院或国家经贸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下的设备采购具备条件的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四条需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第五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贷款方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所需设备只有少数供应商能够提供不能引起竞争的
(二)一次交易总金额预计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招标的。第七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九条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工作并对招标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不断提高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工作的服务质量。第十条参与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的招标机构应具有国家经贸委确认的资格。招标机构应规范招标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接受国家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尊重企业的自主权。第十一条企业申报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附上有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的《招标委托意向书》项目批准后应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书》。第十二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经贸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一)符合招标条件而未进行招标的(二)故意将项目分散缩小投资额度以逃避招标的(三)办理委托招标手续后无合理原因不实施招标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预招标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第十四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经贸委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其作出中止招标活动、降低招标资格等级、取消招标资格等处罚(一)擅自调整招标内容的(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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