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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赔偿范围的缺陷浅析及完善建议
摘要: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决定了整个行政赔偿制度的结构和框架,为行政赔偿划定了一个区别于民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界线,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赔偿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在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范围以及行政赔偿损害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对行政赔偿制度理念和整体规则的创新与完善的进程也因此不断被向前推进,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同时,应当注重结合本国国情,旨在切实、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正当利益。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原因分析完善建议行政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步形成时期,即实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具有行政赔偿性质的规定第二个阶段是绝对禁止时期,主要是在“文化大革命”的波及下我国在当时基本取消了行政赔偿制度第三个阶段是重新启动期,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对于行政赔偿制度又重新施行,尤其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行政赔偿独立于民事审判而存在,是行政赔偿制度历史性的突破第四个阶段是正式形成时期,即《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正式建立第五个阶段是发展完善期,即现阶段。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复议法》以及《民法通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立法技术的与时俱进,是行政赔偿制度得以不断发展的动力之源。尽管如此,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无论是在法条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和亟待完善的缺陷。鉴于行文的篇幅,本文选取行政赔偿范围这一角度来探讨分析,旨在提出几点建议表达对行政赔偿制度的关切。根据对法条和相关理论的理解,只要是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都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我国,几乎各国都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实际上,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在两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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